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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謝雨真高瑞聰林家伃

上訴人
即原告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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