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 原告
-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曜展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柳䫝琳律師
- 被告
-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即定性道壇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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