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吳曜展
- 原告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梁登順(原名:梁國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䫝琳律師 被 告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即定性道壇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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