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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
    吳曜展

  • 原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䫝琳律師 被 告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即定性道壇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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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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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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