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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蔣志宗劉定安趙彬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清正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靜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萬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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