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平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