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環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平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