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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秦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平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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