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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1,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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