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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郭春長
上訴人
郭黃素琴
上訴人
郭春和
上訴人
郭明琳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萬3,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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