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