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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秦慧君鄭靜筠周玉珊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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