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俊彥
- 被告
-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