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俊彥
- 被告
-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同年10月20日分別向原告申辦貸款共3筆,金額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編號2所示之100萬元、編號3所示之150萬元,兩造並簽立3份放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間:附表編號1、2各為期3年(均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附表編號3為期5年(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1、2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36期,109年7月17日為第1期,嗣後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並按附表編號1、2之「利息」欄位之利率計算;附表編號3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110年11月20日為第1期,嗣後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並按附表編號3之「利息」欄位之利率計算。倘被告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又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案各筆借款皆於111年7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金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至於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3月20日起即均未繳息還本及利息,迄今仍積欠借款本金合計345萬8,315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依3份放款借據第11條第1款第㈠項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等語。爰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5條、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3份、票信查詢、信保基金通知函、工商登記資料查詢、催繳通知函及催收查詢單(見本院卷第17至71頁)、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應堪採信。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額度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 2,000,000元 1,250,000元 自111年4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 自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11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305%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305% 138,884元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 自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305%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305% 2 1,000,000元 555,547元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15% 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59%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59% 138,884元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15% 自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59%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59% 3 1,500,000元 1,237,500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305%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305% 137,500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欄之年利率」20%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305%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305% 共計 3,458,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