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主絜工程有限公司、黃詩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主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記 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6月11日」。且增列第5項「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