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主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6月11日」。且增列第5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