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張昭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2,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6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