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