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徐國堯
- 原告
- 徐國棟
- 原告
- 徐國書
- 被告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 被告
-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宏
- 被告
-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霞
- 被告
- 峻祥工程行即楊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