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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徐國堯
原告
徐國棟
原告
徐國書
被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告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告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霞
被告
峻祥工程行即楊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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