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映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映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