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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訴訟代理人
顏忠恕
被告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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