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麒宇、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建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 年3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2年4月6 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