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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顗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 年3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2年4月6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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