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德淯有限公司、石汧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9,85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