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蘇素霞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筠舒
- 被告
-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被告
-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嚮景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就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自認乙情,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