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耀霆鄭靜筠周玉珊

原告
蘇素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曾筠舒
被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就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自認乙情,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