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鄭靜筠

上訴人
即原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琪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