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昱沛有限公司、陳振賢、陳紆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維德 被 告 昱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振賢 被 告 陳紆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