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川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律師
被告
豐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正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告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被告
肯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宗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亞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87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提供或製成之混凝土(下稱系爭混凝土)含有鋼爐渣,致其所興建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000○000號○○○大樓地下2樓地板、壁面隆起,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訴訟進行中,兩造就上開大樓地下2樓有無地板、壁面隆起之情形、原因為何、是否因此導致地面與牆面破損、壁面鋼筋外露、壁面管線毀損漏水、有無使用系爭混凝土、系爭混凝土是否含有鋼爐渣、是否適合用於地下室筏基水箱內回填壓重使用等事項,均有所爭執,自有送請相關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對此,本院已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鑑定,經該會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函知原告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87萬元,並就鑑定費用為說明(見本院卷二第235、25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致無法進行後續鑑定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71頁電話紀錄)。上開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187萬元,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至原告雖陳稱欲待三方會議充分討論鑑定方法及費用後,再繳納鑑定費用云云,然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已表示需先由原告繳納鑑定費用後,始能進一步召開三方會議,再評估增加或減少鑑定費用(見本院卷二第235、255、271頁),故原告尚不得執前詞拒絕先行繳納鑑定費用,併此敘明。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