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陸炤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川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被 告 豐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正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被 告 肯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宗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亞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87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提供或製成之混凝土(下稱系爭混凝土)含有鋼爐渣,致其所興建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00 0○000號○○○大樓地下2樓地板、壁面隆起,致原告受有損害 ,為此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訴訟進行中,兩造就上開大樓地下2樓有無地板、壁面隆起之情形、原因為何、是否因 此導致地面與牆面破損、壁面鋼筋外露、壁面管線毀損漏水、有無使用系爭混凝土、系爭混凝土是否含有鋼爐渣、是否適合用於地下室筏基水箱內回填壓重使用等事項,均有所爭執,自有送請相關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對此,本院已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鑑定,此部分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87萬元,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 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鑑定費用,經原告 於同年10月31日收受,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他造即被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繳納 鑑定費用187萬元,逾期未繳納,依上開規定,本件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如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或由被告墊支 ,即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