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龔國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 被告
-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楊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