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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韻筑

原告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楊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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