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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施盈志

上訴人
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緯、張柏青、許馨方、林陳春美、林世澤

、林世震、林世杰、林世享、林世晨、郭姿幸、趙先芬、劉明旭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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