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張祐銘
- 上訴人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緯、張柏青、許馨方、林陳春美、林世澤、林世震、林世杰、林世享、林世晨、郭姿幸、趙先芬、劉明旭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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