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緯、張柏青、許馨方、林陳春美、林世澤
、林世震、林世杰、林世享、林世晨、郭姿幸、趙先芬、劉明旭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