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