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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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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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