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彥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