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邱奕介、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順仁、吳廷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邱奕介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 告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蔡君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