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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耀霆

原告
邱奕介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告
吳廷俊
被告
潘勝南
被告
楊博為
被告
蔡君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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