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邱奕介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廷俊潘勝南楊博為蔡君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邱奕介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 告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蔡君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