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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鄭珮玟

聲請人
長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淵
訴訟代理人
陳珮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銀行高雄分行張國强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 台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 95,000元 108年11月11日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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