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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訴訟代理人
黃鈺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
    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
    47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12 月
    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 年4 月2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洪銀美 高暉建材行 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100,464元 110年11月10日 AJ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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