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佐相建設有限公司、洪銀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訴訟代理人 黃鈺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 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12 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 年4 月21 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洪銀美 高暉建材行 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100,464元 110年11月10日 AJ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