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何秀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何秀猜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廣鋐石材有限公司蔡素雲 空白 高雄銀行桂林分行 000000000 99,000元 110年12月10日 BJ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