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寶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棋
- 訴訟代理人
- 張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莊志偉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玉山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327,000元 105 年7 月25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