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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寶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棋
訴訟代理人
張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莊志偉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玉山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327,000元 105 年7 月25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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