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陳芬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於
民國111年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張確為聲請
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
第52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
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1年5月12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高欣工程有限公司郭俊卿 空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 4,5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