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甜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倩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光耀 ┌────────────────────────────┐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利多│甜源│玉山│024443│899,32│110 │FA100726│ │ │1 │國際│生技│商業│503181│6元 │年7 │7 │ │ │ │餐飲│股份│銀行│8 │ │月31│ │ │ │ │商行│有限│鳳山│ │ │日 │ │ │ │ │王炫│公司│分行│ │ │ │ │ │ │ │均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