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曜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宗陶、蔡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曜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陶 代 理 人 蔡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4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新台灣農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新臺灣久保田股份有限公司) 51NX0000000 0 股票 1 100 0002 新台灣農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新臺灣久保田股份有限公司) 51NX0000000 0 股票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