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守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李守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聯廣合企業有限公司 林海燕 空白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D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