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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代理人
林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
    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
    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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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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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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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百吉│尚九│高雄│35972 │43,958│110 │FKA07405│  │
│1 │斯設│企業│市第│      │元    │年7 │30      │  │
│  │計工│有限│三信│      │      │月10│        │  │
│  │程  │公司│用合│      │      │日  │        │  │
│  │    │    │作社│      │      │    │        │  │
│  │    │    │八德│      │      │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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