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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
    曹可兒

  • 原告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可兒 訴訟代理人 郭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6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曹可兒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71130077907 132,300元 111年6月1日 PB412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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