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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耀霆

聲請人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可兒
訴訟代理人
郭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1年6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曹可兒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71130077907 132,300元 111年6月1日 PB412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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