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錪
- 訴訟代理人
-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107-NE0000000 股票 2 20000 003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 107-ND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股票 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