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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 原告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訴訟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107-NE0000000 股票 2 20000 003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 107-ND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股票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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