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奕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訴訟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107-NE0000000 股票 2 20000 003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 107-ND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股票 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