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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珮玟

聲請人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訴訟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107-NE0000000 股票 2 20000  003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 107-ND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股票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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