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瑋

聲請人
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本院網路公告。現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11 年6 月6 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
    111 年6 月20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
    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1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玉) 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 199,920元 111年3月31日 PB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