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 聲請人
-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明
- 代理人
- 李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高崢工程有限公司 洪炳坤 640,000元 98年1月19日 99年2月28日 769533 002 高崢工程有限公司 洪炳坤 120,000元 98年11月19日 99年1月28日 76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