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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珮玟

聲請人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代理人
李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高崢工程有限公司 洪炳坤  640,000元  98年1月19日 99年2月28日 769533 002 高崢工程有限公司 洪炳坤  120,000元  98年11月19日 99年1月28日 76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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