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桂英、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桂英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徐湘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10 年9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2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3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4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05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06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