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聲請人
陳桂英
聲請人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徐湘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10 年9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2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3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04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05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06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0 股票 1 1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