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高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
    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高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 67,523元 109年5月14日 FS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