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祥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0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0年11月12日聲請網路公告,
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1 祥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俊忠 李宗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0000000000000 200,000元 110年11月6日 Y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