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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黃丁元
相對人
陳嘉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4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卷查閱屬實。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 鼓山區 青海段 0586地號 738.86 夫妻贈與 陳嘉淩 10000分之432 2 高雄市 鼓山區 青海段 00097建號 124.63 夫妻贈與 陳嘉淩 全部 備註 編號2含高雄市○○段00000○號,共有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6部分(含停車位編號03之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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