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蘇芸緻
- 相對人
- 麓琦和洋烘焙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麓琦和洋烘培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