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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林月蘭
被告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0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82元,嗣於審理時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9,507元,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7年2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清潔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11,500元,被告於110年1月11日無預警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原告資遣費16,675元,又被告積欠原告109年12月份薪資11,500元,且未提撥109年11月、12月之退休金各666元,爰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6,675元、工資11,500元及退休金1,332元,合計29,507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現場人員值勤時數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存卷為證,核屬相符;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任職期間自107年2月19日起至110年1月11日,月平均工資為11,500元,依卷附資遣費試算表,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16,675元。次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短少提撥原告之退休金儲存至其退休金專戶,而原告已退休,並經勞保局發給新制退休金,此有勞保局112年5月26日保退五字第11213133190號函可稽(本院卷第71頁),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1,332元,自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1,500元、資遣費16,675元及退休金1,332元,合計29,50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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