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莊景雲
- 被上訴人
-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