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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黃素玉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素玉 被 告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2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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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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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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