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 原告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陳國生
- 被告
-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 被告
-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書
- 被告
-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