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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陳國生
被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 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本院於同年11月2日因查無原告之多元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乃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112 年11月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前已於同年9月25日繳納裁判費3,200元,此有原告傳真之繳費收據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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