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 原告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陳國生
- 被告
-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 被告
-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書
- 被告
-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 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本院於同年11月2日因查無原告之多元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乃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112 年11月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前已於同年9月25日繳納裁判費3,200元,此有原告傳真之繳費收據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