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駱煜中
被告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自112年7月25日起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請求自違法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

,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

標的價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至復職日之期

間,均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而原告起訴

狀未說明其每月薪資數額,爰暫以離職證明書所載之離職當月工

資新台幣(下同)4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27頁)核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萬元(45,000×60=2,7

00,000),依上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暫免

徵收裁判費2/3即1 萬8,48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43 元(27,730-18,487=9,243),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