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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呂育紘

  • 當事人
    林岳陞長紘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岳陞 相 對 人 長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1,476元【醫療費用71,476元+工資補償732,000元+看護費用37,2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勞保失能金140,800元=1,2 8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73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3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8,411元(13,771元-5,360元=8,411元)。因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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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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